但是我也理解到就算是一人一票,當然也可能額外成立雇傭或者是委任的關係,這個我也瞭解。但是這邊的主張是,如果是勞動合作社,他的社員又實質上,就是以他加入成為社員,因為你章程可知他加入就是為了做這一件事,在這個基本前提底下不自動成立雇傭關係,對不對?我聽起來意思是這樣子,如果要成立雇傭、委任,那個是有另外一個合約之後的事,但是你入社,這個是勞動合作社,我已經講清楚,我入社就是一起去做某一個勞動,這邊的主張是入社的這一件事不自動成立雇傭關係,就是單純的社員關係,這應該是可以,到這個地步應該ok?關鍵還是在實際執行業務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