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社企太早訂定一個具體的雛形是否是一個解方,也許是每一個部分、脈絡的解方?因為修法是要看當地的脈絡,不可能直接把國外的法規納進來套在台灣上,公益公司法在美國已經討論了一段時間,社會投資也非常地成熟,企業的自律也非常強烈,甚至有中大型所謂B corp的出現,是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