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講我個人的意見,光修第1條及第23條是不合適的,我今天參加來表述意見是,若只修第1條及第23條,其他都沒有改,也就是創造模糊的空間,雖在實務的操作上是有彈性的,但是同時也會認不清楚,我聽大家的討論,當不管是兼益公司或者是社會企業,其實是希望那個界定是清楚的,並不希望所有的公司,最後都是社企,因為如果改第1條及第23條,意思是每一個公司多少都沒有規定比例,捐5萬元或者是50萬或者是100萬,都可以說我有公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