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寬鬆到最嚴格,最左邊是不修正,也就是不作立法,只作行政的部分。A方案是修第公司法第1條、第23條:第1條是講公司的營利為目的,修法委員會的意見是保留以營利為目的之外,還可以兼去追求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也就是兼益公司名字的來源。第23條是所謂公司法在規範公司的董事、負責人及忠實注意義務的內容,要不要更明確?B、C方案是在A方案基礎上往上加,C方案是最完整的,也就是跟剛剛討論的英國立法比較接近,以上報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