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委員會提出兼益公司的概念,也就是有公共利益及營利目的的公司,在公司法的架構裡面,但是這樣的立法規範密度高或低,修法委員會的老師、專家及學者有建議幾個修法的模式,可以讓我們一起參考,也就是所謂A、B、C、D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