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剛好也是社會企業政委,打廣告一下,有另外一個想法,好比我們現在在討論公司法全盤修正,公司法第1條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東西才叫做公司,我們能不能在法條或者是配套裡面加一些元素,這一公司除了賺錢之外,這一些公司就是為了解決社會的問題或者是達到社會的使命才存在,不只是扶弱,還有為了達到一些公共政策的達到——其實做懶人包也是社會目的——等到大家慢慢習慣,其實公司有兩、三個不同的bottom line,投資人願意把錢放在比較久才會賺得回來,投資人投資就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也就是完全一毛錢都賺不到,但是有一些永續性,但是就是社會上比較多的發展,一直到我們賺錢的同時,又可以做社會公益的事情,像我參加開放源碼運動一面賺錢,還一面回饋社會,這個是非常有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