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倒真的有不同的意見,因為你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差異本身要承認,也是一種平等,並不是把所有的東西拉齊才叫做平等,所以不同就是不同,法律有多少東西保護女性要生小孩,本來就有很多不同,本來就要承認它不同,本來要立專法跟專章,這個是同性朋友們的一些權益,大家比較沒有爭議,但是改到所有的部分,就會有不是同性者,因為你的改動,而他覺得受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