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應該是要copy到PO,而不是只能copy到PO,我們在之前發通知的時候,其實是有一個複數型,也就是PO一定會被copy到,但是不表示只copy到他;另外一個,PO可以說對於這一個個案,跟這一個個案所有相關的,比如可能覺得哪一個人更適合,所以這案那一個就變成PO了,或者這一案還是要involve,但是一定還要copy另外一個人,也就是針對這一案在那個部會會是兩、三個PO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