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案是經營老人日間托顧的業者,涉及法規有二,一個是老人福利法,主要規範對於老年人提供一般生活起居照護的機構,但目前只有NPO可營運;另一個則是長照服務法,企業跟NPO都可以經營,但是只限於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顧,這個業者比較特別,有一點介於中間,他是企業卻是提供非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日間托顧服務。本案業者遭遇最大的問題是地方政府的衛生局或社會局持續稽查,認為業者應符合長照服務法的規範,所以業者提出釐清申請,最後衛福部認為業者提供的服務並非長照服務法規範的對象,因為其提供的服務,包括文康活動、玩桌遊或是量血壓等行為,不在長照法的規範範圍,所以是可以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