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規定,基本上單純共乘的行為法律並無明確規範或限制,但是業者想要媒合駕乘雙方,此時如果乘客要去share油資、過路費,則收錢的駕駛會不會被取締?是否就落入了汽車運輸業的範疇之中?本案交通部一開始表明若有收費即會嚴格取締,因此我們召開了協調會,說明業者是單純媒合通勤雙方達到降低通勤成本的目的。因此主管機關後續也主動召開自用車輛共乘合法性的會議,並初步擬定了幾項原則:包含駕駛者不能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防止Uber事件再次發生,乘客所share的必須是所謂車輛油錢費用及高速公路過路費用,且一天之內不能共乘超過兩次。此即是某種程度上放寬,確實讓業者可以有依循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