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剛剛提到的透過廣告,我不知道這樣的原則是會公開寫還是會內部處理?基本上我比較支持的是,如果只要能成案,行政機關不要再檢討,我也可以理解這一個廣告等等,但是如果增加太多行政成本,因為基本上後面還有其他很多的檢核程序及議案,我覺得只要提進來,還有很多方式(處理),如果每一個都要檢查上面是不是有廣告,其實也會耗費很多的成本,比如什麼叫做「廣告」?這個也會有很多成本,這個是不是會訴諸文字?當然我也很擔心效果,如果真的訴諸在外面,就一篇廣告進來?或者這個只是內部處理程序?如果是內部處理程序,我基本上是支持比較開放來處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