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到最後機關發現沒有辦法按照回應期程來做,其實應該是在七個工作天之後就告訴提案人說,因為某個原因,所以要四十五天後才能跟您討論這一個案子,我覺得這樣講清楚大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應該到第四十四天才來處理這一個案子,所以我一開始對於期程應該是「應」,其他的東西我覺得把它弱化是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