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如果大家覺得還ok的話,我們是不是把它在要點裡面,原「均列為主辦」變成「均列為主(協)辦」?我們自己知道還是要在一開始分案的時候就先把各部會能夠回應權責的部分進行確立,這個部分如果當然一併公告給民眾,我覺得這個是公共行政很好的公共教育,所以本來就知道委員會在管什麼。但是如果PO討論完之後,這個部分也沒有回應,我相信是尊重各部會的PO,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