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v零時政府共同發起人 王向榮社群參與者)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知的權利而開放資料是給予用的權利,像政府資訊公開法只有很明確的說申請時要明確寫出你的使用目的,政府提供資料給你後你要如何使用是你的自由,你要拿去興利也可以,你要拿去防弊也可以,並非開放資料沒有防弊的作用,或許開放資料之防弊比政府資訊公開法更重要,第二個問題是資料的請求部分,第一個就是這開放資料諮詢小組的辦法本身沒有任何的處罰機制,所以有一些部會從來沒有開過這個公開資訊小組的委員會,以及組成成員資格上可能不是如此恰當。又開放資料格式的部分,今年國發會也有在推開放資料資訊品質分級制,但觀察現在兩大資料來源,一個是透過標案建立資訊系統,是明確資料庫且具有乾淨的資料;另一個資料來源多是excel格式,因為公務人員作業模式,政府資料有九成都是excel檔案,所以要找出共通標準是比較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