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思考的一件事是,我們當初得到這一個連署提案的時候,我們溝通的對象幾乎都是對著這一個提案及背後的社群,如果你要說另有社群有哪一些,絕對不只這一個,這樣的議題是不是應該要找更多醫院方的代表、醫師方的代表等等共同來開會之後再來決定。所以我們當時其實是沒有做的,在那兩個月期間,我們溝通對象除了有專家會議,但是病友圈我們只鎖定這一位而已,所以我不禁要說,因為有這六十天的期限,所以我們在做處理的時候,感覺上很趕,要最速結,不要想修法,而是想六十天內要有一個交代的東西,我們的心態有一點這樣,同時也受限了展化我們溝通的對象,這個是一直以來我們覺得滿可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