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經濟法規調適原則」是行政院院函,當然各部會理論上是要答應才對,就是說可以拘束到部會,因為是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第四點是「應就權責所涉,新興平台經濟適其檢討修正」,所以在這一個情況下,這個是「應」,第三點也是「各機關並應配合國發會協調結果辦理」,所以這個是很硬的,並不能說我不想見這個提案,這個算不算請求權,我不知道,但是因為是特別在講行政院所屬特別機關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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