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據吳理事長的說明,土地應是登記在村長名下是私有土地,村長過世後,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地政機關會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倘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則會登記為國有。至於吳理事長請求縮短列冊管理的期間,是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