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政委還有一個問題,健保署一直說藥價黑洞,因為藥的部分也牽涉到公益的性質,因此定義1元,不可以賣2元以上,既然都這樣規定了,焚化爐的廠商是不是應該要規定說合約到了是不是可以漲三倍?其實漲三倍的基礎在哪裡?如果允許焚化爐廠商已經有的,對於這些醫療院所予取予求的話,其實不合公益的情況,如果你說公營焚化爐很難設立的話,是不是可以像健保的藥的精神,如果1元變成3元,3萬元馬上就發下去了,為何焚化爐的廠商跟你說要漲三倍,之前營運得下去,為何突然漲三倍,我們的理由是什麼?我們其實是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