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很無奈、無力、無助,我們請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函轉勞動部解釋,勞動部回覆:勞動合作社的功能性質與人力仲介公司[有間],不能適用在就服法的相關規定中,可是木已成舟,也沒有辦法改變事實,我們希望不要變成慣例、不要變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