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剛剛提到的HITECH怎麼做、澳洲怎麼做等等,還有德國新的電子健康法案怎麼做,他也沒有給一個很明確的建議及做法,所以我們這樣子一併呈給處長或是未來做的審查委員們後,不知道政委有沒有什麼進一步的建議可以跟他們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