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與聘用人員是不同的用人制度,可是都是屬於人事法制的一環,聘用人員是用契約,不適用勞基法,權益是根據政府機關聘僱人員相關的人事法令規定。至於聘任跟聘用人員之差別,在於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根據業務的職責程度,區分職務等級,依據各等級職責程度設定進用資格條件,基本上只要透過學、經歷符合,即可由機關依業務需要聘用。至聘任人員基本上類似教育人員人事法制,必需經由資格審查進用,亦有一定原因始得解聘,因此在穩定性上較等同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