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環境基本法第29條規定,本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即「永續會」);本院並已訂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永續會主任委員由本人兼任,執行長由本人指定政府部門委員一人兼任。有關委員所提意見,本院將另於永續會納入議案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