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規面,也有民眾提到一般類野生動物保育強度不足。臺灣3,600平方公里面積,相關的保護區域區及國有林佔臺灣面積45%左右,在棲地的保護上已經有足夠的保護基礎;另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0條是針對劃設區域之棲地管理,第17條、第19條、第21條是限制及管理獵捕的規範,第36條則是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出口的規範,第49條、第50條則是違反上述規定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