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署方是不是可以控管地方政府提出的一些自治項目,地方政府其實也不確定、也不清楚署方的人力運用;反過來說,地方政府也不清楚人力需求,也就是署方跟地方政府的警察局之間,似乎溝通上有一些隔閡,可能有一些地方政府及議會所交辦的東西,又或者是突然要求配合的東西,可能造成進一步的過勞,這個東西需要多做一些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