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到第40條,這個是很清楚的,當天然災害發生的時候,應該要停止播送或者是要命令業者播送什麼樣的節目,層次已經出來了,我相信大家在看這個是很清楚的,我們跟公視在談的時候,只認NCC,不認我們,這個是很現實的問題,我們找其他的有線電視業者,我們不拉NCC來,其實會不會理我們的,在災防法裡面並沒有辦法把每一個業務的細部塞在原則性的法令,這個是法規的層次,但是在有線電視法第40條,為什麼要寫天然災害呢?通通到災防法就好了,但是並沒有的,而是有根據災害時應該要處理的這一些事項,訂在有線電視法裡面的法規,就是這一個層次,就是這樣子,所以現在討論這一些細節的問題,權利義務或者是對民眾的這些,我覺得應該都在有線電視法或者是在傳播NCC主管的法規要預定清楚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