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沒有提準公共化,因為現在是草案,而在準公共化裡面有一部分,也是不一致,這樣的思維其實是不合理的,難道我們打從心底認為帶0至2歲的,他的勞動條件就不應該與2至6歲的工作者均等嗎?我要問的是這樣子,不管是帶0至2歲或者是帶2歲至6歲的,這一些幼托人員的勞動薪資條件,應該在公辦民營的體系裡面是要一致做設計的考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