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勞動條件不佳,第一個是工作量、第二個是工時,有關工作量的部分,不光是平常的上班時間,還有剛剛看到的進修,在職訓練十八小時,不管是托嬰或者是幼兒園都是被規定的,請問一下,這個叫做「雇主指派」嗎?這個是不是列為上班時間?如果不上足十八小時,是有罰款的。這樣是不是屬於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