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完全是在公部門裡面,因為我們知道個人資料保護法分成蒐集、處理及利用。當我們在做某一個法令職務時,這個利用的目的絕對不會有問題,而處理的方式應該就是順著這個要利用的目的而處理,以資料極小化為原則,處理最小程度的資料,必須要問民眾的,你就會去蒐集這部分的個資。所以這個概念非常簡單,一個是法律、使用目的,處理是使用目的,處理極小程度就去用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