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很多的資訊都要主動公開,但要跟公共利益權衡,政務官要決定界線,主要有兩件事(§18-3、§18-6)。

今天在場很多人是公務員,公務員擬稿階段,自己還在想事情、不確定要做什麼時,這階段討論(準備作業)以不公開為原則,但有個但書,若對社會公益有必要得公開之,「得」公開的意思是想公開再公開,不想公開可以不公開。也就是層層簽核上去都覺得有公益必要,這個才會發生,只要中間有一個人覺得不公開就不會公開,這是擬稿階段。

再來是人民隱私。政府基於業務需要,人民的資料只是像託管一樣,放在這邊是因為當時要做的事情去處理他並利用它。如果它用他的方法跟託管時的目的不一樣時,就是目的外利用。目的外利用,包括開放資料,並不是可以蓋過人民資料的託付。如果上面有個資的話目前只有兩個狀況,一個是學術用途,一個是統計用途,才可以去分享這樣的資料。所以到底什麼是統計?我們有另外的專法(「統計法」修正草案)。

簡單來說,資料經過統計處理後,看最後資料不知道本來是誰,也無法間接辨識,這樣就可以說是統計出來的資料。好比台北市有多少人,這是可以公佈的,因為你看每年台北市人數的統計資料,沒辦法還原到個人。如果不是統計性質,又要處理、利用,那就要回去問當事人,問說資料想做額外利用能否答應,透過網路或紙本方式取得同意就可以適用。

為什麼還有裁量狀況,那是因為到底什麼狀況可以做統計處理、以及取得同意的方式怎樣可以最好用,如果要四份單位處理要簽四份同意書嗎?四個網站要填四份資料嗎?這對人民來講,到四個網站都要填一樣的資料簽一樣的東西,只會覺得很煩,不像臨櫃還可以認識新朋友,中間怎麼串接就很重要。

因此七月國發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會成立,第一次有專責機關,下會期也會考慮修個資法,從目前法務部解釋、各目的主管機關擔責的情況,改成由個資專責辦公室統籌。現行的每個部會解釋方法不同,地方政府最有感,因為各局處所對應的每個部會不一樣,標準不一樣時就很難合作,至少可以把剛剛講的解釋權盡量累積集中在個資法裡,我們也會跟著歐盟的GDPR跟APEC的CBPR和國際上接軌。

至於擬稿階段的公開很有意思,大家知道我們在PDIS,我的辦公室有一個原則,我當初加入政府的約定,就是既然對公共利益有必要,就盡量公開。我跟林全院長約法三章,我加入政府的三個條件(擬稿公開、遠距辦公、自願合作),第一個就是我看到的所有資料都是對公共有利的資料,我看到任何東西都可以公開,有些trade off就是我不能看國家機密,所以軍事演習我就要請假,我不知道防空洞在哪裡。

這裡可以看到工作紀錄,但不是當場直接公開,每次進行任何討論或我主持的會議,所有參加的人會收到會議逐字稿,就像今天文播一樣,但並不是立刻每個人講了什麼都會播出去,我們的逐字稿不是直播,大家收到之後有十個工作天可以編輯。首先可以把錯字改掉,或是想法需要額外網址可以補充,最重要是如果講到會被斷章取義或上新聞的可以改成緩和的措辭,所以透過這公開界面來做到透明,可以看到記錄都非常文明,不文明的部分都可以修改掉。

所以公開為原則,但還是有兼顧到公務員這邊擬稿階段的隱私。這是我們的工作方式,每個部會都有開放政府聯絡人,現在往二級、三級機關下去,大家會知道透過這種方式,不用一個個打電話解釋或去問,民間自然可以知道我們做什麼,創新就會出現、就會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