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輔會的委託經營,按照民法的規定,是讓受託經營者不用出租的,委託經營者要付給受託經營者勞力及相關的設備,退輔會的地有農場的登記,然後都用委託經營來處理掉,但是實質行為是叫做「出租」,退輔會是用民法的租賃去做,委託經營有委託經營法律上的規定,不適用那一些法律上的委託經營,「包輸不贏的」,不能委託經營不負擔,就把所有的經營風險都轉嫁給承租人,政府不能帶頭違法,不能把所有的東西到委託經營上,要求所有承租來耕作的人變成要負擔所有的風險,然後繳交租金,委託經營不應該是這樣,而是退輔會要支付這一些勞工費用,這個是我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