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在第二項的地方提到,如果同時會有前項一到三款的擔保權,我們看前二十二條第一項的前三款,就是第一款不用登記、登錄、占有、控制、第二款要登記、登錄、第三款占有為公示方法。也就是用這三種方法同時存在在同一個標的上面,都有擔保權的情況下,他的優先順序條文寫的是「依其成立、登錄、登記或占有之先後定之。」我如果照這文字看起的話,好像是在說第一款的最優先,不曉得是不是這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