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頁第二十七條,這是新增的。這條文我的解讀不知道是不是這樣的意思:同樣的標的可以在智財局設質權登記,也可以擔保權這個軌道,就是平行嘛。但只要你在智財局設定登記的,效力絕對是優先的,不管先後,一律是智財局以登記為優先;第二項同樣這個標的,假設這個標的智財局已經登記了,也有設定擔保,等到標的轉讓的時候,因為其有設定專利權登記,所以縱然它被轉讓了,還是不脫離擔保權,也就是說還是互有擔保權存在的;第三項,你可以辦智慧財產權登記,但是沒有去辦智慧財產權登記,只辦了擔保權登記,將來這個專利轉讓的時候,就只會拿到一個完全脫離負擔、乾淨的專利,也就是關於脫離擔保負擔;第四項,在這種情況之下,再一次的受讓人拿到完全乾淨、完全無負擔的權利,是不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