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實務上遇到的狀況。像這種有先次序、後次序的情形,我們在企業資產擔保裡面,並沒有限制企業的資格,如地下錢莊也可以成立公司,也可以是一個企業。會有一個狀況,它要製作分配表、作通知義務,但它裡面規定的其實只是像《動產擔保交易法》一樣,只是一個損賠的問題。也有可能這地下錢莊它成立公司是找一個人頭負責人,最後先次序的人去找這個次順位的人頭,其實對其並沒有保障。建議能不能讓這個程序變成,今天只要不按照上面的程序執行,結果並不是單純的損賠的問題,而是整個實行的措施無效,強度可以再強一些,不然的話一般不動產是由法院幫忙製作分配表,因此可以作的執行公信力很強。可是我們今天在這邊,是讓權利擔保權人自己去製作,其品質及有無通知,這樣比較容易影響先次序權利人。淺見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