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第四十條。第四十條裡面提到「依第一項實行擔保權者,如為後次序之擔保權人時,先次序之擔保權人得於實行前請求接管其實行程序。」這個部分,不知道這是強制規定,還是只要先次序的人被通知了,要求接管,後次序的就必須被迫退出。如果是接管的話,那次順位的已經進行到一半了,先順位的人到中間才提出,那關於那些費用的部分,裡面並沒有規定到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