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第二十條,擔保標的物如果是IP的話,「其擔保之效力不及於授權他人利用所取得之授權金、因他人侵權行為所得之損害賠償,或因該智慧財產之更新、改編及其他相類事項所生利益」。請教一下什麼叫「更新」?另外「改編」是否是《智慧財產權法》「改作」的概念?為什麼會更新呢?因為專利有專利的延長,你可以延長專利,可以申請延長五年,有沒有包含這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