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下,這也是通知登錄跟現行的文件審查制度最大的不同。通知登錄基本上不要求契約文件一定要附上去。甚至連擔保人的同意書要不要附上去這件事,在立法例上都不完全一樣,甚至聯合國都明確說不需要。因為如果說一個電子的登錄系統,還要經過這樣的程序,那誰來審查呢?是不是主管機關要介入?這種所謂高效、低成本的登錄制度本來就是這樣。第十七條其實就是配合十四條,單獨就可以去登記,但如何確保正確,就要給擔保人這樣的機制。剛剛前面有提過說登錄的效力,可能跟傳統上方式效力不太一樣。不管是效力或是優先性上,可能都跟其他的擔保權來說,甚至於不及於他們。這點的大方向要先跟大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