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八條第九條的問題,我提供一些自己的意見。有關登錄、占有、控制三者擇一的方式,事實上在說明裡面、《指南》裡面一再提到到底要三者都存在,還是都以登錄為主,有各國不同的立法例。我認為團隊可以再討論看看是否一定要採取三者皆具存的方式,或是登錄為唯一的方式。因為老師剛剛也提到以占有為之的情況主要是票據的情形,在條文的二十五條提到票據也可以用登錄為之,二十五條有提到關於次序的問題,已占有的優先於已登錄的。所以如果同一動產或資產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要不要有統一進行或統一登錄的方式為之。或許這個方向更簡便也更易理解,因為如同在說明裡面多次提到本法裡面所針對大部分都是非占有型的擔保情形。如果是非占有擔保之情形我們可以想像占有情況可能會非常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