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代表發言。按照第八條的第二項提到「前項登錄,企業資產擔保權得依擔保標的性質之不同,分別以占有或控制為之。」有個問題是,登錄、占有或控制是擇一,還是登錄的時候須同時具備占有或控制。有這問題是因為旁邊的說明「惟應注意的是企業擔保權若採登錄、占有或控制公示方法之一者,擔保權通常不生公示之效力」在閱讀上面,就會有疑問,究竟是三擇一,還是登錄時要登錄搭配佔有、登錄搭配控制?會有這個問題主要跟二十二條的解釋上面會有衝突。舉個例子,遊覽車業者車體打造時,銀行對其可能做分次融資,讓其完成車體打造,但這車體打造的過程中並無法設定動產抵押。問題在於今天是以簽約在前,將車體設定浮動資產擔保於後,這個遊覽車業者在車體打造完成後在可設定動產抵押時,又設定給另一銀行,會產生權利衝突的問題,則到底是前面分次撥款的銀行之債權優先,還是後面設定動產抵押權者為優先?對此提出一些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