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款的無形資產,雖然在這裡提到債權、智財權、營業秘密。個人過去在制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時候有考慮到智慧財產權。可是其實在法律裡面並沒有「智慧財產權」這個法律用詞。也因此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面特別用的是「以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的用語。這裡若從智慧財產的角度來看,智慧財產權可能是權利,以這個智慧財產作為標的的權利。若要論資產,這裡是否用「智慧財產」,比「智慧財產權」更好,畢竟我們並未對智慧財產權有明確的法定用語及法律定義,在本草案可能會是首次採用,個人覺得這地方可以再考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