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的部分有幾個問題請大家思考一下。第三條的用詞定義部分,「有形資產」用了一個概括條款「指企業現有或將來取得之存貨、原料、設備、稻穀、牲畜或其他動產。」因為有其他動產,似乎是所有動產都包含在內。但我的想法是,有沒有必要將稻穀列出來?我們是擅長耕種稻穀的國家,而有必要把它列出來嗎?還是指需要用「農產品」概括即可。牲畜雖然我們不是以幾頭山豬或羊來計算財產單位的國家,但還說得過去。但是稻穀這地方我就不太理解,是否有其特殊含意,或是可能不必這麼突出稻穀這個用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