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這部法的使用名稱是《企業資產擔保法》,我們還是要仔細去看第三條定義的「企業資產」,還得要再看第三款、第四款的「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才能知道「企業資產」的範圍是什麼。由於我們要跟世界接軌,所以在結合的部份兩個問題,第一,這部法通過後,與舊有的《動產擔保交易法》的關係是什麼?其銜接及原有的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要如何處理?這個法通過後是否會像澳洲、紐西蘭一樣會有過渡的法律,那要如何去整合既有的權利?在實務上,像澳洲、紐西蘭都在過渡時期發生很多問題,特別是不清楚登記制度而在過渡時期受害產生糾紛的案例非常多。第二,剛剛談到的名稱問題。我們的英文名稱要如何來定?是不是也是像PPRS,還是其他?還是企業資產會用別的名稱來稱呼?會不會看到這個法,使人不知道這與PPRS是有關的?以上是我的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