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具體的指標是,今年十月份世界銀行發布了《2017經商環境報告》評比。這個評比是關於一個國家擔保法制完備與否的調查,評比一國動產擔保法制完備度之「法定權利指數」調查,滿分是十二分,台灣目前只得四分,在一百九十個經濟體中,我國是排名一百一十七名。這類的評比顯示台灣現行的動產擔保法制不僅遠落後於紐西蘭、新加坡、香港、澳洲,還落後於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印尼及蒙古。這評比出現時後謝哲勝教授就在臉書上感概的提到「為了修擔保法制,扁政府時期就開始有動作,但任內幾無成效,馬政府也虛耗了八年,前後各機關四五個以上研究計劃花了近千萬,開過無數會議,結果還是排名如此。」所幸在蔡玉玲前政委員的全力主張之下,在今年五月份一份由各方整合而成的《企業擔保法草案》總算出爐。在本草案的版本中,基本上符合聯合國對於建構現代動產擔保法制「設定、優先權、公示性、實行」的四大要求,總共七章、三十六條。本研究團隊在這厚實基礎上維持其架構不變,只是給予其更細緻的增刪修剪後,新草案維持七章,增加十五條條文,總共五十一個條文。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要把聯合國的這套法律概念植入到我國的法律以內,有更多細緻的問題要做原則性的處理。否則在我們既有的物權、擔保物權的概念下去運作會發生很多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