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觀我國的動產交易擔保法是在民國52年制定之後,雖然曾被亞洲開發銀行的亞洲擔保交易法律改革委員會,譽為「大陸法系移植英美法系法治的典範」,但從今天來看的話,這部法律似乎已經跟不上世界潮流。譬如說我國現行的擔保法制,不承認浮動擔保,浮動擔保裡面的公示登錄制度也沒有;在可以設定擔保權的部分,又僅限於有形資產及已經存在的權利才可以設定擔保權。我們不承認未來取得的財產,譬如應收帳款。另外像商業模式、具高人氣流量的網站、大數據資料庫這些無形資產,到目前來說也難以設定擔保權。這些結果造成不利於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譬如說網路公司。又如物聯網、綠能、光電這些新興產業,還有影視音產業等文化創意產業取得融資,非常的不利。具體內容,可從草案中找到,就不再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