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立法關鍵點在於剛剛政委提到資訊公開、公民參與及權利救濟,這個是既有的機制裡面有的,只是宣示在網路的世界裡面並不是沒有法可以管,而既有法規,比如:智慧財產權或言論侵害或個資的保護,如果沒有的時候,那就是基本的民事關係,那就由資訊通訊傳播法在這裡資訊平台服務提供者做民事關係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