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協會的立場,就代訓這一件事上,我們在行為上是非常樂意來配合選手訓練的角色到協會來,只是協會在代訓契約的簽訂方面,協會要盡到哪一些訓練、推廣、學術及管理,必須要有相關的配套規定,協會在立場上是非常樂意協助,但是我看文化部建議的有一個疑問,我們放到企業去,會編列預算去協助,但是放到協會,這一個問題就沒有提到,其實企業是營利單位,或許要有經費來培育這一些選手,像臺灣現在整個的產業,都是靠企業在支撐這麼大,臺灣整個周邊產業有1,000億的產值,都是靠企業給協會贊助及支持,皆是企業的力量。如果協會協助電競替代役代訓這一件事上,我們是可以執行的,因此費用的問題,我們也很關心如何來達成這一件事;協會畢竟是非營利單位,我們很需要政府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