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我剛才講的標準制定的工作,其實也都是落後實際的科技研發工作,當我們要制定一個標準的時候,通常在市面上三、四種不一樣,而且彼此間也沒有辦法交談的東西出現了,所以為什麼願意同意一個標準,原因是因為希望這一個產業繼續往下走下去,而不是大家單打獨鬥,還是不同的利益關係人坐下來談,可以有一個共好(common good),所以同一個道理是現在手機現在新的器具,大家發現GPS可以導航,但不只用來導航,也可以拿來定位,也可以拿來叫車,所以這是技術本身就創造出來的一種可能性,因此這一個東西與其說是違法,不如說法規在制定的時候,根本就沒有想到除了在街上看到黃色的車可以舉手招之外,竟然還有另外一種方法,直接從手機上馬上知道位置在哪裡,並據以叫車,所以法規在制定的過程裡面,我覺得跟標準制定一樣,是把所有可能被這一個東西影響到的,不管是計程車業者或者是App的開發者或者是乘客們或者是其他的交通部、財政部、經濟部的朋友們都找過來,然後大家很誠懇去找到一個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