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概十三、十四歲做的那一件事,當時是需要校長支援,等於是瞞著教育局,但是現在是合法的。我們在過程裡面,等於是從七歲、十歲、十四歲及十七歲的任何時候覺得我需要在校外有一些支援,這個東西國家讓你有方法,但是在這樣之後,如果覺得又要回到正規的學校,大家也不應該有污名化或排除的狀況,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