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們之前的困難是說,我們的監管單位,好比像金管會,比較只是非黑即白,就說這個是合法的,其他都是非法的,非法的只好轉入灰市、黑市,永遠沒有辦法變成下一個新的處理事情方法的典範,所以我們剛剛才審理過「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就是希望違法的這一些朋友來說法規、命令——可能還沒有到法律——他覺得應該要調整,我們也覺得也許試試看,就給他六個月的時間,再延長六個月的時間,在六至十二個月的時間裡面,他就先去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