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如果回到社會企業本身,如果今天王老師這邊提到的,我希望能夠讓更多的企業可以去回應或去思考社會使命,我覺得立法很簡單,也就是修這兩條,重點會回到其他相關部門要怎麼用政策部分去促進跟作用,這一塊其實就很多元化了。在社會企業這一個名稱上,我理解永楨這邊的意思,如果未來我是用社會企業立法,也就是我的專章是社會企業的話,未來喜憨兒基本上就不能稱為社會企業了,因為立法在公司法裡面,所以不會是一個概念性的用法,會變成是一個法令性用法,這一次名詞被訂在法裡面。就像我們自己常常講到「庇護工廠」這四個字,之前其實是管放性的用法,社福單位也可以用、勞政單位也可以用,後來被立法在勞政單位的專用,其他就要想出另外一個名稱去區隔庇護工廠,這只是大家在思考上,如果要把社會企業拿來作專章,勢必喜憨兒會再叫「NPO產業化」嗎?也就是會有各循出路的思考方向。一樣回到政策立法是什麼?只要政府想清楚了就去做,因為沒有一個法是完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