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看到投影片第7張,大家知道社會企業這一個名詞除了臺灣、美國,全部都是限制於分配的,是一個偏向於NPO的概念,所以G8按照這一個脈絡,將社會企業定義為一個擁有社會影響力目的,而且具有部分鎖定資產的企業。可是它同樣也承認另外一種企業,也就是「兼益企業(profit with purpose)」,它跟社會企業是並立的,它有什麼資格可以跟「社會企業」併立?G8提出三個要件,這個是最低可以成為社會企業或者是兼益企業的要件,這個是社會使命的鎖定機制,這三個要件:第一,章程社會目的;第二,負責人有考量利害關係人義務;第三,定期揭露報告。這個是社會使命的鎖定機制,而在這下面可以包含社會企業與兼益企業,而兼益企業是沒有分配利潤的企業。